L1签证申请的机构资格

L1签证申请的机构资格

合格的组织

L1签证对企业类型没有限制——公司(S, C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政府所有的实体、非盈利组织、宗教组织或慈善组织都有资格。担保雇主不需要是美国或美国公司。在美国有几个商业实体可以为外国人提供就业机会——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外国公司的附属公司。只有当这些实体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它们符合“合格组织”的定义时,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USCIS)才会授予外国人在美国的临时非移民工作身份。

  • 分公司: 
    在不同地点的同一组织的运营部门或办公室。换句话说,分公司是同一公司的不同经营地点。例如,一个跨国公司在多个国家都有分支机构。 

    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美国组织和在美国有分支机构的外国组织都是合格的。然而,分支机构必须不仅仅是一个代理人或代表。 

  • 子公司: 
    指其所属的商行、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实体一半以上的股份,并控制该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实体的一半,并控制该实体;
    • 或直接或间接拥有对半持股的合资企业50%的股份,并对该实体拥有同等的控制权和否决权;
    • 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实体不到一半的股份,但实际上控制该实体。

  • 母公司: 
    有子公司的公司、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 

    一些例子:
    1. 外国母公司必须拥有美国子公司至少50%的股份,并对子公司的行动拥有否决权;
    2. 美国母公司必须拥有外国子公司至少50%的股份,并对子公司的行动拥有否决权;
    3. 美国子公司和外国公司必须分别由同一最终母公司持有至少50%的股份。

  • 分支机构: 
    意思是:
    1. 一个或两个子公司都被同一母公司或个人拥有和控制;
    2. 由同一群人拥有和控制的两个法律实体之一,每个人拥有和控制的每个实体的股份或比例大致相同;或
    3. 对于合伙关系组织在美国提供会计服务,管理和/或咨询服务和市场会计服务,如果属于一个国际公认的知名事务所在与全球协调组织达成协议所拥有和控制的会计公司成员,合伙的(或类似机构)组织在美国以外提供会计服务应被认为是一个附属的美国伙伴关系。 

      最后一条规则只适用于有限数量的大型和著名的公司。

    由于这两家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展示联盟业务关系可能更加困难。

该工人不需要直接受雇于赞助商。即使他/她是通过人事服务公司或中介机构获得报酬,甚至是作为独立顾问,只要资助者在合格年度对工人有管理和控制,都是可以的。

不符合要求的关系

如美国公司和外国公司间只有合同关系,如许可或特许经营,通常不足以建立资格关系以获得L-1签证资格。

其他不合格关系包括安排,例如少于50%的合资企业和认证的会员安排。

公司的变化

如果符合资格的实体中的任何一个或两个都经历了企业变更,如合并、收购或剥离,则必须通知USCIS,由其决定两个实体之间是否仍然存在符合资格的关系。

USCIS应审查合并交易的标准文件:意向书、股东会议纪要、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文件,以及最终合同,如收购协议。然而,就私营公司而言,可能会涉及专有信息和财务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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