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人雇员商务签证资格要求

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资格

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有资格成为私人雇员:

  • 工作经验:
    您必须有至少一年的私人雇员的工作经验。 

  • 年龄:
    您必须年满16岁或以上。 

  • 关系:
    您不能与雇主有家族关系。

  • 停留期限:
    在雇主前往美国之前,私人雇员不能前往美国。在雇主已经离开美国后,私人雇员不能留在美国。

满足私人雇员签证要求是雇员的唯一责任。.

雇主资格

要雇用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这取决于雇主在美国的合法身份:

  • 美国公民
    如果美国公民将居住或目前永久居住在美国,持B-1签证的私人雇员是不可能带进来的,即使此人之前曾是其美国公民在外国的私人雇员。换句话说,大多数美国公民不能携带B-1签证的私人雇员。

    在下列情况下,美国公民可以携带(陪同或跟随)持B-1签证的私人雇员赴美:
    1. 雇主通常居住在美国境外,目前正在美国短期旅行。

    2. 雇主须经常接受为期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国际调动,并须作为受雇条件,在美国居留不超过四年;

    3. 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必须在雇主获准赴美之前至少存在六个月,或雇主在海外期间经常聘用同等资格的家庭佣工。

    4. 雇员有至少一年的私人或家庭佣工工作经验,并能提供过往雇主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有这方面的工作经验。

    5. 雇主将是唯一提供就业机会机构,并会根据雇佣合约的条款为雇员提供免费食宿及往返机票。

  • 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
    绿卡持有者(合法永久居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携带B-1签证的私人雇员赴美。

  • 非移民类签证持有者
    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可以携带(陪同或跟随)持B-1签证的私人雇员到美国,前提是:
    1. 该雇主在该雇员获准进入美国之前,已在美国境外雇用该雇员至少一年。

    2. 如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在申请前已存在,则雇主必须证明他们在申请前的数年内,经常聘用家庭佣工(全年或季节性)。雇员有至少一年的私人或家仆工作经验,并由前雇主的声明证明。

    3. 雇主是其唯一提供就业机会机构,并会根据雇佣合约的条款为雇员提供免费食宿及往返机票。
      这些雇主包括B、E、F、H、I、J、L、M、O、P、Q、R或TN签证持有人。

      如果这些非移民获得永久居留权,他/她就不再有资格保留私人雇员。

  • A、G或北约签证持有人
    a -1、a -2、G-1至G-4,或北约签证持有者可分别以a -3、G-5或北约-7签证将私人雇员带到美国(陪同或跟随加入)。

在确定雇主资格时,配偶双方(如已婚人士)都必须有资格,因为双方都对私人雇员行使控制权。因此,如果一方有资格带一名上述家庭佣工,而另一方没有,则他们两人都无资格带一名家庭佣工。例如,如果配偶是符合条件的美国公民,但另一方持有绿卡,则他们不能带一名私人雇员,因为绿卡持有者无资格带一名私人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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