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收养的绿卡

Adoption Based Green Card

概述

在美国可收养儿童数量逐年减少,越来越多的美国公民将收养国际儿童作为另一种选择。外国孤儿有机会被美国公民收养,从而带来更多机会和光明的未来。但是,美国政府不能代表准父母在收养所在国家/地区的法院进行干预。这是个人或夫妇与外国法院之间的私人法律事务,收养过程根据该国的法律和法规运作。

被美国公民收养并且打算在美国居住的孩子必须获得移民签证才能进入美国。有两类收养的孩子可以移民到美国。

  • 第一类,根据 INA 101(b)(1)(E) 的规定,允许在16岁之前被美国公民收养且已与养父母在其合法监护下居住两年的儿童 移民到美国。

  • 第二类,根据 INA 101(b)(1)(F) 的规定,允许法律定义的“孤儿”移民美国。

由于大多数在海外收养的父母不符合 101(b)(1)(E) 的监护和居住要求,因此本节的重点是 101(b)(1)(F) 孤儿。认为自己的情况可能属于第一类的家长应联系就近的USCIS办公室、大使馆或领事馆以获取更多信息。强烈建议美国公民在进行收养之前核实特定儿童是否符合这两个类别之一。如果领养儿童不符合 101(b)(1)(E) 或 101(b)(1)(F) 的法律定义,领事官员不能向其签发签证。

非法收养行为在世界许多地区都很常见。此外,收养外国出生的孩子并不能保证孩子有资格移民美国。养父母必须遵守美国移民法和法律监管程序。如果未经USCIS处理流程,孤儿是不可能合法移民到美国的。

USCIS要求所有外国收养都要接受调查,以保证符合美国和外国派遣国的法律。必要时会启动海外调查。这项调查由国务院领事官员或USCIS官员进行。该官员们会将尽一切努力加快调查,然而,这个过程有时会很漫长。这种调查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判决延误。建议准养父母在将外国出生的孩子带到美国时聘请具有外国收养经验或有能力的法律代表或信誉良好的机构。调查的目的是确认该儿童是美国移民法中定义的孤儿,并且该儿童没有孤儿申请中未描述的疾病或残疾。

孤儿的国际收养有两种方式。

  • 提交I-600A表格 – Application for Advance Processing of Orphan Petition孤儿申请提前处理
    计划收养在外国出生的孤儿,但没有指定孩子的美国公民使用此方法。 “提前处理”使USCIS能够首先裁定申请人作为准养父母的资格。

    此外,此方法可用于孩子已经确认且准养父母前往该国寻找或收养孩子的情况。但是,重要的是准养父母要知道,孩子必须留在他或她所在的国家,直到处理完成。

    I-600A表格必须在美国的USCIS办公室提交。在找到和/或确认孩子后,必须为每个孩子单独提交 I-600 表格。

    该方法速度较快。
    通常建议所有准养父母进行预先处理,即使您已经确定了待领养的儿童。即使您正在前往孩子所在的国家/地区旅行,并且将在海外移民办公室(如果该国没有移民办公室,则在美国领事馆或大使馆)提交孤儿申请,您也应该进行预先处理。通过完成预先处理,它可以确保USCIS在您收养孩子之前已经处理了与您提供适当家庭环境的能力以及作为父母的资质。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如果发现您无法为孩子提供适当的家庭环境或您被认为不适合作为父母,您将不被允许将您收养的孩子带到美国。

  • 提交I-600表格 – Petition to Classify Orphan as an Immediate Relative作为孤儿的直系亲属申请
    已确认儿童身份的孤儿申请必须填写完整的 I-600 表格,并附上请愿人的证明和所需的费用。您必须知道孩子的姓名、出生日期和其他信息才能提交此类请愿书。根据美国移民法,孩子必须符合“孤儿”的定义,才可以提交申请。

    当一个孩子身份被确认并且:
    • 预先处理申请正在等待处理或在已完成的预先处理案件中作出有利决定后的18个月内,

    • 未提交预先处理申请,或
    • 提前处理申请已提交并获得批准,但在18个月期间未提交孤儿申请。

      美国公民可以通过代理联系海外收养机构。他们会根据他/她的喜好为他/她选择一个孩子。一旦孤儿被选中,外国收养机构还将代表美国公民申请孤儿的监护权,并担任孩子的代理律师。 获得最终监护令后,准父母可以向 USCIS 办公室提交 I-600 申请。

      申请获得批准后,USCIS办公室将批准电报给相应的美国大使馆/领事馆。在收到电报批准或批准的申请后,大使馆/领事馆将通知相关的外国收养机构,该机构将为孩子开始签证申请程序,包括他/她的外国护照。没有护照不能给孤儿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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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公民法案

2000 年的儿童公民法允许美国公民的某些在外国出生、亲生和收养的子女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这些孩子在出生时并未获得美国公民身份,但他们在以合法永久居民 (LPR) 身份进入美国时被授予公民身份。

收养资格

  1. 提前处理申请的资格(I-600A)
    已婚的美国公民和配偶(无特殊年龄限制)可以提交提前处理申请。申请人的配偶不需要是美国公民; 但是,他或她必须具有合法的移民身份。未婚美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提前处理申请,前提是他或她在收养和代表孩子提交孤儿申请时年满25岁。

  2. 孤儿申请资格(I-600)
    除了上述要点中关于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和年龄的要求外,当找到并识别儿童身份时,还适用以下资格要求:

    1. 儿童
      根据美国移民法,孤儿是指因父母双方死亡或失踪、被遗弃或分离或失去父母的外籍儿童。

      孤儿也可以只有一位家长但无法提供抚养照顾,并以书面形式不可撤销地交出移民和收养权。

      在美国境内的儿童不得提交归类为外国孤儿的请愿书(I-600 表格),除非该儿童处于假释状态且未在美国被收养。

      请愿书必须在孩子年满16岁之前提交。16岁或17岁收养的孩子也符合资格,前提是他或她是已被或即将被收养孩子的亲生兄弟姐妹。


      准收养父母应注意,术语“失踪”、“放弃”、“遗弃”、“分离”、“失去”以及“唯一”和“幸存”父母都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按照美国联邦法规第8篇第 204.3(b) 节所定义的。儿童是否有孤儿资格取决于美国的法律定义,而不是由当地(外国)法律所认定。在某些国家/地区,可以收养不是美国移民法定义的“孤儿”的孩子。父母应就被收养的孩子是否可能被视为孤儿而寻求建议。移民律师、参与国际收养的知名收养机构、DHS/CIS 和国务院官员都拥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的信息。

    2. 外国领养
      如果孤儿在国外被收养,必须确定已婚申请人和配偶或未婚申请人在收养程序之前或期间亲自见过和观察孩子。请注意,观看视频或观察孩子的照片并不构成“亲眼看到”孩子。收养令必须表明已婚的准养父母和配偶共同收养了孩子,或者未婚的准父母在收养和提交 I-600 表格时至少年满 25 岁。

    3. 代理国外收养
      如果申请人和配偶或未婚申请人在国外开始收养程序之前或期间没有亲自见过和观察孩子,申请人(和配偶,如果已婚)必须提交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如果已婚, 其配偶)在美国重新领养孩子的意愿和意图。如果被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孩子打算居住州的官员提交一份声明,说明该州允许重新收养。此外,必须提交证据以表明符合该州的收养前要求(如果有)。
    4. 收养前要求
      如果孤儿没有在国外被收养,申请人和配偶或未婚申请人必须证明孩子将由准申请人和配偶或未婚准申请人在美国收养,已经满足了孤儿的居住状态作为收养前要求。如果被要求,请愿人必须提交该孩子即将居住的州的官员的声明,允许在该州重新收养。

不符合的条件

以下人员没有资格提交孤儿领养申请:

  • 25岁以下的未婚美国公民

  • 在美国取得合法居留权的非美国公民

  • 在美国合法生活的夫妇,其中没有一方是美国公民

  • 在美国没有合法移民身份的个人或夫妇。

  • 美国公民已婚但分居者,除非其配偶也参加申请。

孩子已位于美国境内

在美国境内的儿童无法提出孤儿申请,除非该儿童处于“假释 parole ”状态且未被收养。如果孤儿申请在美国获得批准,孩子可以通过称为身份调整的程序成为合法永久居民。在某些方面,身份调整类似于在国外申请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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