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签证民事文件

请为您本人和每位跟随您移民美国的家庭成员获取必要的原始文件或认证件。您需要事先扫描并上传这些文件至NVC网站,然后携带文件原件或认证件前往领事馆面签。您必须携带所有请愿书所需的文件,即使之前已经随您的请愿提交给了USCIS。

民事文件必须有原始签字、印章或官方机构或登记处的封印。律师、地方法官、公证处等提供的认证副本不予接受。

对于任何非英语或申请所在国的官方语言非英语的文件,必须另附英文翻译公证

每件随签证申请提交的文件需一份原件或认证件。建议您为提交的文件准备必要的备份,一旦原件丢失或破坏,您可以提供相同的文件。

  • 出生证明

    每位申请人必须提交出生证明的原件和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每位21岁以下未婚子女都需要出示其出生证明,即使他们不打算在此时移民。如果该儿童去世,请说明其死亡时间。如果打算为收养儿童提交申请,您必须收养契约或法令的认证件。可以提交原件的复印件,但原件必须经签证官检验。

  • 法庭或监狱记录
  • 递解出境文件
    申请人之前曾被美国政府出资递解出境需要提交I-212表格(驱逐后重新申请许可),并按照表格说明填写。

  • 结婚证明
    申请人如已婚,必须提交请愿人和签证申请人此前全部婚姻的结婚证书原件和一份清晰的复印件。

    如果丈夫与妻子同时申请移民签证,只需提供他们之间的一份结婚证明。

  • 先前婚姻终止证明

  • 军队服役记录

  • 警方证明

  • 请愿人文件
    申请人属于IR-5(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上父母)和F4(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签证类别,必须提交:
    1. 请愿人的出生证明原件或认证件

    2. 请愿人结婚证明原件或认证件,需包括请愿人当前及以往所有婚姻。

  • 有效护照的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每位申请人必须提交有效护照的个人信息页的复印件,个人信息页包括申请人姓名、出生日期和出生地点。

    请不要将护照原件发送至NVC。

  • 监护证明
    领养父母和/或请愿人必须提供:
    1. 领养令的认证件;

    2. 合法监护令;如果监护发生在领养前;

    3. 一份显示该儿童与父母一同居住的时间日期和地点的声明;以及

    4. 如果孩子是在16岁或17岁时被收养的,需提供证据表明该孩子与其16岁以下的同胞被同一养父母同时或先后收养。

  • 照片

    每位申请人需携带2张证件照参加面签。

    请不要使用玻璃纸或其它类型的塑封。

美国国务院 – 各国互惠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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